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金昌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已经八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金昌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32602;?#36130;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32602;?#36130;建〔2009〕6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昌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市级部门(单位)的项目,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进行审核。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核所需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公开招标产生,有关专业?#38469;?#20154;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条 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有关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具体付费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32423;?#21644;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特殊情况确需?#26144;?#30340;,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概算管理制度,财政部门正常受理审核竣工财务决算送审值在批准概算投资范围内的项目。对于超概算投资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完成调整概算?#20013;?#21518;再送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21462;?/p> 第十一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20445;?#39033;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38469;?#20027;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21360;?#20445;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38469;?#20027;管人?#27604;?#38656;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委托评审机构审核竣工财务决算?#20445;?#24212;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32423;?#21644;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24120;?#35745;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可?#20113;?#23457;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责任追究制?#21462;?#22996;托评审机构实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20445;?#24212;当要求其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20113;?#20986;具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21644;?#20840;责任。 财政部门可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20013;?#24182;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26041;?#20013;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20013;?#35774;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对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管理办法等内控制?#21462;?/p> 第二十一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项目管理有关职责,对建设单位项目竣工决算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决算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属于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依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32602;?#36130;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32602;?#36130;建〔2009〕648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32602;?#36130;办建〔2002〕619号)、《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32602;?#36130;建〔2005〕1065号)、《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32602;?#29976;政办发〔2014〕3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依据的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如出台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为:JCSZF〔2018〕16号,?#34892;?#26399;5年。 信息来源:金政发〔2018〕105号 |
||||
|
||||
|